猛庫是雲南省雙江縣的一個小鎮,以出產大葉茶而聞名。“猛庫”同時又是一件被核准使用於茶葉商品上的組合商標的文字主體。於是當商標專用權人與自稱“使用‘猛庫’是爲標識商品産地”的茶葉廠商狹路相逢時,一系列糾紛便紛至遝來。
行政區域地名成註冊商標主體部分,是否具有排他使用權?
雲南省臨滄市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下稱雙江縣),這個因北回歸線橫穿縣境而被譽爲“太陽轉身的地方”,自古以來就有著“茶葉之鄉”的美譽。該縣猛庫鎮盛産的普洱茗品——“猛庫大葉茶”,在上個世紀80年代被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首批認定爲國家品種(編號GS13012-1985),在民間亦流傳著“若論普洱茶,必言大葉種,猛庫大葉茶,品種稱英豪”的說法。
今天,當“猛庫”這個茶葉名鎮再次受到人們關注時,卻並不是因那遠飄的茶香,而是一個引得業界衆說紛紜的命題:當鎮一級行政區域地名成爲商品註冊商標的一部分時,在相同商品包裝上,是否具有限制他人使用該地名標識的權利?
今年8月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臨滄市開庭審理了雙江縣沙河鄉精製茶廠(下稱精製茶廠)老闆朱衛東訴雙江縣工商局“侵權認定不適當”的行政上訴案。對於一審的輸家朱衛東來說,當案件進展到終審階段,他在乎的“已並非是20多萬的罰款,更多的是茶廠的名聲”。至於被上訴人雙江縣工商局,以該局王副局長的話說則是:“我們始終站在依法公平、公正的角度,認真履行維護註冊商標專用權職責,因此我們必須維護執法的嚴肅性和老百姓對我們的信任度。”
事件緣起於一年前雙江縣工商局收到的一份投訴。2005年7月5日,該案的第三人雲南雙江猛庫茶葉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猛庫公司)向雙江縣工商局投訴稱:註冊完成於1994年5月的第158954號“猛庫”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是該公司擁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精製茶廠在其茶葉産品的包裝上擅自使用“猛庫”標識的做法涉嫌商標侵權。在收到投訴後,雙江縣工商局當日即趕赴精製茶廠展開調查,並當場扣押了該茶廠“紫芽古茶樹、雲南雙江猛庫手工茶坊”字樣包裝標識584張,茶葉製品39件,價值9.36萬元。之後,又分別於2005年8月8日、22日查扣了精製茶廠用以産品生産的、標識有“猛庫大葉”、“猛庫春尖”、“猛庫喬木”等字樣的包裝紙和茶葉製品,價值共計11.1533萬元,同時查明其經營額合計20.455萬元。
由於普洱茶葉近年越來越凸顯出良好的效益,加之被查處的廠家在當地也小有名氣,爲慎重起見,雙江縣工商局在查處扣押物品的過程中,同時向臨滄市工商局進行了請示,市工商局又向省工商局進行了請示。2005年8月,雲南省工商局書面答復:精製茶廠的行爲,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雙江縣某茶廠的“猛庫”註冊商標專用權。
2005年12月1日,雙江縣工商局做出處罰決定,認定精製茶廠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作出“停止侵權行爲、銷毀包裝物和印刷模具、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0.455萬元”的行政處罰。
突如其來的侵權風波令精製茶廠老闆朱衛東備感委屈。他認爲,自己一直從事茶葉生産銷售,生産的茶也本來就産於猛庫鎮,使用“猛庫”標識只是爲表明茶葉的産地;而且自己産品上使用的商標是已經申請並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受理的“東半山”,在該商標中亦存在“猛庫”字樣;況且在當地,在茶葉包裝中使用“猛庫”字樣的茶商不在少數,因此並不存在侵權。於是,對於當地工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並不服氣的朱衛東,隨即向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雙江縣工商局“侵權認定不適當”。
今年6月,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臨滄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在4份包裝紙正中使用的雖然是“東半山”商標,但在旁邊印有“猛庫”字樣的事實是清楚的。猛庫雖然是地名,“猛庫春尖”等也是茶葉的名種和特徵,但只能在産品說明中使用,才屬於合理使用,而不能將“猛庫”突出或單獨使用。原告的包裝標識與第三人的註冊商標構成了近似,會誤導一般消費者。被告在行政執法中引用法律不當,系被告工作人員失誤;在處罰決定應當適用法律部分未引用法律條文,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不能認爲其沒有適用法律。被告做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處理恰當,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審宣判後,朱衛東依舊不能接受侵權事實而再次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在於:首先,第三人的商標屬於組合商標,這種商標必須是組合完整的使用才成其爲完整的商標,分開某一部分被他人使用不應構成侵權。對自己的包裝裝潢進行侵權認定,其認定的標準應該是商標的完整內容,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第二,工商局在整個執法過程中程式違法,“按規定,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的財務進行先行登記或者扣押的應當在7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但是,被告于2005年7月5日扣押了原告的財物以後,到2005年12月1日才做出處罰決定,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第三,猛庫作爲地名,除標識於商品包裝上表示其産地之外,猛庫大葉茶本身也是我國茶葉的一個品種,是一個通用名稱,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註冊商標中還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其標識使用“猛庫”字樣的做法並無不妥。
對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雙江縣工商局答辯認爲,首先,第三人的“猛庫”商標在2005年12月已被雲南省工商局認定爲“雲南省著名商標”。精製茶廠在茶葉包裝上以較大字體、在不同的顯著位置、使用“猛庫春尖”、“猛庫大葉”、“猛庫喬木”、“雲南雙江猛庫手工茶坊”,純屬在包裝裝潢上使用了他人註冊商標名稱,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該行爲已構成商標侵權。其次,在轄區範圍內,地名是公用名稱符號,從物權的角度講是公共的,任何人都有權正當使用,但作爲普通商標,是知識産權範疇,依法獲得專用權後,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即變爲無形資産私權利,這種商標專用私權利即商標專用權,就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具備了獨佔、禁止、排他性。第三,未原樣使用“組合圖形”商標,僅使用該商標的一部分就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認識是錯誤的,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自己的合法使用上,國家法律規定採取嚴格管理方式,即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應按註冊的形式原模原樣使用註冊商標。對於他人違法使用該註冊商標,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合法擴展保護形式。即使用人只要假冒、仿冒了該項註冊商標的實質形態中的任一形態,即構成侵權。
行政區域地名成註冊商標主體部分,是否具有排他使用權,這樣的爭議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尚未做出最終判決的今天,仍然很難平息。
【取材自 2006/9/15 大陸知識產權報】